2012北京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学生素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估、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策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招生委员会由主管学校领导、学科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是主要负责人。

(教育问答)2012年高考志愿填报指南:北京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五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健康科学中心招生办公室负责医学系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宣传和咨询,协助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招生小组组长由北京大学任命。

第七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督导领导小组,督导办公室设在纪委督导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章准入

第八条北京大学实行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制度,由学校负责、招收和监督。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招生。

第九条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科、文史和医学的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情况确定档案推广比例,档案推广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符合北大备案要求的,北大根据考生意愿录取,由高到低,个别科目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时设置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异原则上应在5以内,参照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在第一选择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受非第一选择考生。但是分数不要低于已经报名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数。

第十四条应届高中毕业生有下列加分项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最高分,加分不得超过20分。

1、省优秀学生、省优秀学生干部、省三好学生;

2.高中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的;

3.高中阶段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或者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获得一等奖的;

4.高中参加过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并获得前六名的考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在当年通过省招生委员会考试认可的考生。

如果省招生办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没有加分政策,北大不会主动加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分考生,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但减分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侨眷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

4.烈士的子女。

如果省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没有降分政策,北大不会主动降分。

第十六条目标专业招生计划在北大分数线上无法完成的,可在网上20分内备案,选择录取;如果仍然达不到计划要求,就转到其他地区招收定向生,或者转到非定向计划本地实施。

第十七条北京大学对部分地区的部分专业实行只招收有专业志愿者的考生的政策。如果录取分数线志愿者不足,有专业志愿者的考生可以在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内依次录取,直至满员。不报、不录专业的,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告为准。

(教育问答)2012年高考志愿填报指南:北京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十八条北京大学按照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的招生政策自主招生。各省市自主招生的减分标准是当年北大在当地录取分数线以下30分内给予正常录取。特别优秀的也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不得突破教育部关于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的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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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考生加分和各省市政策加分不得超过30分,特别突出的也可适当放宽标准。

自考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北大本地录取分数线,可享受专业录取减10分的优惠政策。高考成绩达不到北大本地录取分数线的,按其享受的相关减分政策提交,专业录取按实际考试成绩进行。

在平行志愿和自主招生分别实施的省份,根据其政策规定,自主招生不占用已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在自主招生不单独备案的省份,自主招生考生需要加分达到当地录取分数线时,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单独备案,不会占用当年各省市公布的高考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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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北京大学身体残疾考生,只要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即可正常录取。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北京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大学招生简章,招收本校学生、非通用语言学生和特殊学生。

第二十一条北京大学外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考生。

第二十二条北京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北京大学健康科学中心根据章程和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专业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章程颁布后,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如有调整,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于2002年4月23日经北京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从通过之日起实施,然后逐年修订。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s2/】附件:【/s2/】北京大学是中国第一所国家综合性大学,也是全国最高学府。学校类型为国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编100871)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010-62751407,传真010-62554332。

电子邮件bdzsb@pku.edu,北大招生网。

标题:(教育问答)2012年高考志愿填报指南:北京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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