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玲寺位于玉溪市红塔以东10公里的赵玲山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施永秀,1979年在昆明琼珠寺出家,1990年12月被聘为赵玲寺方丈,2005年3月晋升为方丈。2010年,石永秀被歹徒抢劫杀害,震惊社会。没想到,石永修名下400多万元的巨额存款,在他死后引发了一场遗产风暴。最后,石永修出家前出生的女儿张某某向寺庙提起诉讼。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默云诉赵玲寺一案举行公开审理。

(育儿百科)方丈释永修遇害女儿起诉争474万遗产继承权

方丈在佛家血酿案中被劫身亡

2010年1月26日零时许,19岁的吴某和11天前刚刚过完20岁生日的瞿某,下榻玉溪市红塔区雨荷巷大北普渡寺(赵玲寺下院)住持石永秀。凌晨2点,石永秀睡着的时候,吴某用小板凳砸了石永秀几下头和脸。然后屈用手掐住石永秀的脖子,后两个用绳子勒死了石永秀。石永秀死后,他们抢走了他5000多元现金、一部银白色的手机和一些个人物品,并连同作案工具一起带离现场。案发后,两人向钟讲述了抢劫杀人的经过。三人一起抛弃了城外鱼塘里抢来的凳子、绳子、外套和一些物品,把石永秀的遗物埋在一个水库的岸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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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警方破获了石永秀杀人案,吴某、瞿某、钟某26日被捕。2010年9月10日,吴某因抢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邹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钟因隐瞒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元。与瞿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石默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313,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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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万存款引发遗产纠纷

但是,施永秀去世后,他身边发生了更令人震惊的事情:他的个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74.6933万元,债权20.039万元。石永修出家前所生的女儿张某某,为了继承遗产,将玉溪市红塔区赵玲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原告张某某在诉讼中称,石永秀被害后,她和玉溪市红塔区赵玲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在红塔区民政局的主持下,清点了石永秀的个人财产,发现石永秀的个人银行存款为321.56万元(经法院核实为474.6933万元),其债权为20.039万元。在石永秀被害后的近两年里,原告多次咨询被告和红塔区民政局,要求继承石永秀的遗产,但被告不同意。因此,今年1月16日,原告张某某向玉溪市红塔区赵玲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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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石永秀个人名下的财产应归石永秀所有,请求法院确认4,746,933元的定金和20,039元的个人债权属于石永秀个人财产。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中,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就石永秀财产的来源和归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被告依据佛教戒律,双方相持不下,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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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

【/s2/】焦点1:和尚的亲属有资格诉讼吗?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僧侣也有普通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作为公民,石永秀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其女儿也有资格根据继承法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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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玉溪市红塔区赵玲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在答辩状中指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作为案件标的物的定金和债权,根据金钱的来源和性质,应当归被告所有。

被告称,石永修出家几十年,按照佛教的传统规定和习惯,以及合法加入寺院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与家庭分离的契约关系,承认、加入并自愿遵守佛教所有传统戒律的规定。原告张某某和石永秀按照佛教的丛林法规和习俗,互称方丈和施主,与父女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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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之后,按照传统的规定,和尚生在寺院,死在塔院。他们的出生、年老、疾病和死亡的所有费用应由他们的修道院承担。被告指出,赵玲寺负责石永秀的日常赡养,其医疗和丧葬费由赵玲寺支付。因此,被告认为,根据佛教的规定和习俗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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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2:僧人的遗产属于个人还是寺院?[/s2/]

被告称,根据佛教戒律,所有死去的僧人都属于四方僧人,僧人死后周围的财产都属于其生前居住的寺院,由寺院集体继承,按照佛教丛林制度处理,其俗家不能继承。此外,《汉传佛教寺院合住国家法典总则》第十四条规定,僧人的遗产归常住居民所有。因此,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定和全国佛教协会的章程,所有有争议的款项应归玉溪市红塔区赵玲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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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被告指出,赵玲寺不是一个营利组织。寺庙的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信徒的自愿捐赠和社会力量的捐赠。僧尼不得从事商业性生产劳动获取报酬或者利益。他们使用或持有的财产也是寺庙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侣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的个人收入和财产。自1990年12月石永修受聘为赵玲寺方丈以来,他一直负责僧人的日常生活、寺庙建设和资金管理。在此期间,所有的捐款和捐赠都交给了石永秀个人保管。被告认为,石永修以自己的名义将这些资金存入了几家银行,因此这些资金原本属于玉溪市红塔区赵玲寺。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丛林法则和佛教习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法庭辩论结束后,由于被告拒绝接受法庭调解,法庭没有进行法庭调解,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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