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4岁的小女孩和妈妈来到福州万象市的一家商店,被店里的热水严重烫伤。最近仓山区法院审理此案,责令店主赔偿小女孩12万余元。

去年2月20日下午,女孩和妈妈去台江万象市逛街。当她妈妈在一家婴幼儿商店看商品时,这个女孩开心地玩耍。结果她不小心被放在店铺水池边的热水烫伤,当场泪流满面。母亲立即送她去医院治疗。确诊后,女孩右下肢皮肤8%被热水烫伤。她住院36天,医药费花了4万多。经司法鉴定,该女童患右下肢热水烫伤伴增生性瘢痕形成,瘢痕形成面积达到全身表面积的7.8%,为十级伤残。

(教育问答)4岁女娃婴儿用品店内烫10级伤残 商家要负全部责任

女孩父母认为店内发现有未成年人活动,但仍在水池旁放置热水,显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失主辩称,伤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陪伴母亲未尽到监护人的义务,是造成儿童伤害的主要原因;况且孩子已经得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店主没有理由承担医药费。仓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婴儿用品等物品的商家,应当预见未成年人进出的可能性,在公共区域放热水,显然没有考虑到危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标题:(教育问答)4岁女娃婴儿用品店内烫10级伤残 商家要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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